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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一件接受遗赠公证

来源:山东省莘县公证处时间:2019-12-02

案情简介:

这是一份由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的一件接受遗赠公证。遗赠人是赵甲老人,受赠人(扶养人)是赵乙夫妇。遗赠人赵甲一生未婚,没有生育、收养过子女。受赠人是是遗赠人的侄子、侄媳。受赠人称遗赠人为伯父。遗赠人赵甲年轻时在某单位做门卫,也有一些积蓄,退休后购买了一套楼房。由于自己没有子女,赵甲和赵乙一直关系很好。为了赵甲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遗赠人赵甲与受赠人赵乙夫妇于二O O九年九月十六日立有《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在立该份《遗赠扶养协议》时并未申请公证处公证但经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赵甲生前由赵乙夫妇扶养,赵甲的生养死葬都由赵乙夫妇承担。赵甲去世后留有的坐落在莘县杨庄小区的楼房归赵乙夫妇所有。赵甲于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因病去世。现申请人赵乙于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接受赵甲遗赠公证。

案情分析:

由于在签订该《遗赠扶养协议》时并未申请过公证,现在遗赠人又去世一年多了,申请人再来申请接受遗赠,公证员觉得很棘手。受理这项公证心中有以下二点疑虑:

1、遗赠人去世一年后,受赠人人才来申请接受遗赠,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2、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在签订之时并未申请公证,现在遗赠人去世了,受遗赠人再来申请接受遗赠公证,公证处能受理吗?

针对上述疑虑,公证处启动了重大公证事项商讨制度,经认真分析讨论,认为第一点疑虑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是不能适用于遗赠扶养中的受赠人主张接受遗赠的。为什么呢?很简单,只有在名为遗嘱实为遗赠的遗嘱中才存在受遗赠人是否知道受遗赠的问题,继承法才有必要对受赠人是否行使受赠的权利作时间上的限制。然而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受赠人(即扶养人)对于自己尽扶养的义务和受遗赠的权利是非常清楚的,继承法是没有必要再对其行使接受遗赠的权利再作时间上的规定;针对第二点疑虑其实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如果公证处不受理,扶养人只能要么直接到土管、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要么到法院诉讼解决?土管、房管等产权登记部门由于无法或不便核实,是不会凭受赠人手中的《遗赠扶养协议》过户的,很自然的会把问题推回到公证处,一定要有公证书才能过户。到法院诉讼,由于在本案中,没有纠纷,也找不到被告可诉。受赠人总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吧。遗赠扶养协议的本义就是为了让孤寡老人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如果遗赠人遗赠的意思表示真实,扶养人确实尽了扶养义务。却由于扶养协议没有公证,扶养人就不能得到遗赠,这样就太伤扶养人的心了。这样也不利于弘扬尊老、养老的优良传统。我处认为只要遗赠扶养关系是真实的,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履行了扶养义务。在立遗赠扶养时是符合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条件,只是当时没有申请公证。事后扶养人申请接受遗赠,公证处还是应该办理。

在考虑好,能办的情况下,我处接受了扶养人的申请。我处公证人员通过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或亲自到相关人员住处或请相关人员到公证处,对下述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1、遗赠人是否生育有子女或收养过子女?2、遗赠人是否是五保户?3、遗赠人是否还与其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4、遗赠人是否是自愿与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5、受赠人是否履行了扶养的义务?了解到遗赠人年纪大后的生活,一直由受赠人照顾。在立这份《遗赠扶养协议》之前就照顾多年了,遗赠人对于受赠人的扶养是满意的。双方主要是考虑到遗赠人年事太高,为日后有个凭证,才想起立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受赠人的扶养义务尽得如何,在遗赠人居住地,受赠人有很好的口碑。

核实好以上事实后,应该按照什么格式出具公证书呢?经讨论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是有相同之处的,都是老人生前处理身后事。我们是可以按遗嘱中的受赠人接受遗赠来写证词的。当然只有按照要素式公证书,才能表述清楚。因此,公证员将选择要素合理选择后,把必备要素写清楚、写全,从而出具了公证书。现受赠人已持公证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执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条虽然是写在法定继承中的,但这也是扶养人取得遗赠的遗产的依据之一。《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看来,《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律规定的取得遗产的方式之一。虽然这类公证我们平时办理的不多,但是,我们一定不要遇见棘手公证就退缩,要认真分析相关事实和证据,找对适用法律,准确出具公证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附:(2013)莘证民字第626号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3)莘证民字第626号

申请人:赵乙,男,一九七六年三月十四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莘县朝城镇西赵村,身份证编号:372523197603020012。

        王丙,女,一九七六年五月十四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莘县朝城镇西赵村,身份证编号:372523197605020021,系赵乙的妻子。

公证事项:接受遗赠。

申请人赵乙夫妇因接受遗赠人赵甲的遗产,申请人于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向我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

经审核,申请人赵乙夫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一、遗赠人赵甲,男,一九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出生,生前住山东省莘县朝城镇西赵村,于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因病在西赵村家中死亡。

二、遗赠人赵甲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坐落在莘县杨庄小区的楼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莘房权证城镇字第18774号。

三、遗赠人赵甲一生未婚,没有生育、收养过子女。

四、遗赠人赵甲的父母先于赵甲去世多年,无继父母和养父母。

五、遗赠人赵甲未曾参加五保,也未曾与申请人以外的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

六、遗赠人赵甲与赵乙夫妇于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立有《遗赠扶养协议》壹份,该《遗赠扶养协议》由莘县朝城法律服务所见证。见证人为赵清立、赵宪波。

七、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于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在莘县公证处向见证人为赵清立、赵宪波核实,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于二O一三年八月二日分别到莘县朝城法律服务所和莘县朝城镇赵西村委会及相关村民核实,均证实《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赵甲的真实意思表示,遗赠人赵甲生前由赵乙夫妇扶养,赵甲的生养死葬都是赵乙夫妇承担的。赵乙夫妇尽到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

八、现赵乙夫妇表示要求按照与赵甲所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接受遗赠人赵甲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赵甲死亡后遗留的上述财产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为赵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遗赠人赵甲与申请人赵乙于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所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兹证明遗赠人赵甲的遗产遗赠给受遗赠人赵乙夫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莘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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